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人社发[2023]5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4-27
实施时间: 2023-5-1
失效时间: 2024-12-3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53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各市、县(区)税务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精神,现就我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5%),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