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2-6
实施时间: 2024-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106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做好202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