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24]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24-2-6
实施时间: 2024-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144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为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下简称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