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完善残疾、孤老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税[2024]2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1-23
实施时间: 2024-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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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本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4000元以下的,减征100%;2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4000元。
  二、对残疾、孤老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4000元以下的,减征100%;2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4000元。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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