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人社发[2022]1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2-6-9
实施时间: 2022-6-9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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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文件精神,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缓缴政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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