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经营性物业贷款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银办发[2024]8号
发文部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24-1-24
实施时间: 2024-1-24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20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经营性物业贷款作用,满足房地产行业合理融资需求,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业务管理口径
  本通知所称经营性物业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持有已竣工验收合格、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并投入运营的综合效益较好的商业性房地产的企业法人发放的,以经营性物业为抵押,实际用途投向物业本身或与房地产相关领域的贷款。商业性房地产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延长部分房地产金融政策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2024-9-29
实施时间:2024-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