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综[2024]5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4-1-22
实施时间: 2024-1-1
法规类型: 劳动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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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区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各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组织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工会、妇女联合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组织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工会、妇女联合会,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女性职工的关心关爱,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权益,激发女职工干事创业热情,综合考虑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区在职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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