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23]3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2-19
实施时间: 2023-12-19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127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商品储备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以下资料留存......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