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延续执行我省部分商品储备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黑龙江省商务厅公告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2-4
实施时间: 2023-12-4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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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承储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事宜公告如下:
  一、承担省级粮、食用油储备业务的企业,是指受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和省级储备粮、食用油承储企业。
  二、承担市县级粮、食用油储备业务的企业,是指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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