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恢复中药天花粉及制剂出口的通知
发文文号: 商贸函[2024]11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4-1-11
实施时间: 2024-1-5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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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促进中药产品对外贸易,综合考虑我国天花粉及其制剂出口企业诉求、生产情况等,即日起恢复天花粉及其制剂出口。原卫生部、原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中药天花粉及制剂管理的通知》〔卫药字(89)第54号〕同时废止。
  请各地海关据此做好相关产品出口验放工作。有关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自觉维护中国产品国际声誉。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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