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3年12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1-5
实施时间: 2024-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65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1.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已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2.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居民供暖费,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