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就《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4-1-5
实施时间: 2024-1-5
法规类型: 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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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我会起草了《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ssb@csr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4日。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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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起草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