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12-22
实施时间: 2024-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81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全省统一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限公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当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的申报期为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申报期顺延至休假日的次日。
  二、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3年12月22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