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规[2023]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16
实施时间: 2023-2-1
失效时间: 2023-4-30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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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2号)于2021年2月1日印发实施,于2023年2月1日有效期届满。经研究,现结合实际,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比例为:中央40%,省级20%,地级以上市10%,县(市、区)30%。
  二、关于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缴纳标准、首次缴纳比例和分期缴纳年限:
  探矿权出让收益在1,000万元以下、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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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规[2023]4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23-12-20
实施时间:20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