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规[2021]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2-1
实施时间: 2021-2-1
失效时间: 2023-1-3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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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18〕2号)于2018年2月1日印发实施,于2021年2月1日有效期届满。经研究,决定延期实施,相关规定如下:
  一、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比例为:中央40%,省级20%,地级以上市10%,县(市、区)30%。
  二、关于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缴纳标准、首次缴纳比例和分期缴纳年限:
  探矿权出让收益在1,000万元以下、采矿权出让收益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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