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规[2023]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2-20
实施时间: 2023-5-1
失效时间: 2028-4-30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69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比例为:中央40%,省级20%,地级以上市10%,县(市、区)30%。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财综〔2023〕10号文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确定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方式。已纳入该目录的矿种一律按矿业权出让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