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22号
发文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22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23-12-4
实施时间: 2023-12-4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6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4〕第3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按照《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和《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32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4日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