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试行意见
发文文号: 沪人社规[2023]3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23-11-9
实施时间: 2023-12-1
失效时间: 2025-11-30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88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