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局发[2023]1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2-19
实施时间: 2024-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9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优化本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就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下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