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转发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医保发[2022]1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7-12
实施时间: 2022-7-12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9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地市,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