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参加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3-7-20
实施时间: 2023-9-1
失效时间: 2028-8-3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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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央驻穗、省属驻穗有关单位,驻粤军队: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以下简称粤府129号文)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本通知适用范围
  (一)本通知适用于由省社保局经办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中央驻穗、省属驻穗机关事业单位、驻粤军队有关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参保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为一个参保单位。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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