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人社文[2022]15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10-26
实施时间: 2022-10-2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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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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