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22]3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2-30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72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林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税务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
  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精神,为确保我区相关非税收入划转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以下简称“林草两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划转后,“林草两费”的征收范......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