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3年11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12-5
实施时间: 2023-1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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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2.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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