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管市、林区财政局,各省直部门(单位)、中央驻鄂单位、省属企业: 为促进我省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鄂财会发〔2022〕50号)的规定,现就做好湖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