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二手车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商务管字[2023]2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1-20
实施时间: 2023-11-20
失效时间: 2026-11-19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78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工作部署,落实《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粤办函〔2023〕34号)等工作要求,加快推动我省二手车出口高质量发展,省商务厅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广东省促进二手车出口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广东省贸促会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广东省商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二手车出口若干措施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