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23]1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26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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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扣减标准明确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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