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4]16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5
实施时间: 2004-6-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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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64号)的文件精神,市局经研究决定,对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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