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23]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0-11
实施时间: 2023-10-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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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现将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我省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包括茶叶、中草药、鲜奶等。
  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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