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4年度青岛市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4]8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12
实施时间: 2004-4-1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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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文件精神及青岛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现下发青岛市分类企业名单,并提出以下管理意见,请遵照贯彻执行。
  一、B类企业在日常退税申报中,生产企业可暂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外贸企业可暂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但企业需要对上述单证按照每次退税申报的顺序装订留存备查;其余单证、表格按现行政策规定附送。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还应附送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B类企业进行电子申报退税时,应按现行规定录入全部相关信息内容。退税机关及基层退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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