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4]10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30
实施时间: 2004-4-3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71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部分基层局反映,由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及采用“一窗式”申报办法,在专用发票发售及抄报税环节,出现了一些管理上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针对这些情况和问题,市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作如下规定,请各基层局遵照执行。
  一、为避免纳税人尚未使用完结存的专用发票即可以再次领购专用发票,自2004年5月1日起,各基层局发票查验岗位在对已领购使用新版三联、六联专用发票纳税人的购票信息进行销号时,应首先要求纳税人完整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附件1,以下简称明细表),然后对照明细表检查纳税人上次领购专用发票的记录,并要求纳税人提......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