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存量房涉税费提案[第492号]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2-21
实施时间: 2023-2-2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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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连志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个人销售存量房涉税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个人销售存量房相关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二)契税
  房产产权承受方缴纳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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