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减免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本支出企业所得税建议[第0446号]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1-31
实施时间: 2022-1-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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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宁先圣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减免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本支出企业所得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中外合作办学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文)常设机构的概念主要用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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