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字[2023]118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8-28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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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经省政府同意,我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授权上浮幅度的最高标准减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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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