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2-30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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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新区税务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税务局),各市(州)林草局,兰州新区林草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改革要求,现将《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23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依法依规足额征收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林草部门,严格按照划转要求逐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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