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5]3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5
实施时间: 2005-1-15
失效时间: 2008-1-1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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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开展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现将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出口退(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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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文件的规定,本文件自2008-1-17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