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
发文文号: 冀市监规[2023]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3-9-22
实施时间: 2023-11-1
失效时间: 2025-10-3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53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部署安排,决定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