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规[2022]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3-8
实施时间: 2022-3-1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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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现就本市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原集体企业未参保,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规定一次性补缴不低于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分别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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