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规[2023]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3-31
实施时间: 2023-5-1
失效时间: 2028-4-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6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和《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0〕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中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因如下原因修改:
发文标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沪人社规[2024]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2024-1-16
实施时间:202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