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函[2023]122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发文时间: 2023-10-27
实施时间: 2023-10-27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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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调规事项的请示》(琼府〔202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目录附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的境外认证机构,无需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认证结果仅限出口企业境外使用。备案条件和程序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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