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7-19
实施时间: 2023-7-1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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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2〕32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的相关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年限不满三年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和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备案并含有备案二维码,相关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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