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税[2020]99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0-11-20
实施时间: 2020-11-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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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公安厅,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取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件费,中央、市(州)、县(市、区)三级按照50:25:25的比例分成。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的收费标准,自2020年10月10日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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