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税[2016]45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1-18
实施时间: 2021-1-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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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关于设立疾控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吉卫函〔2020〕1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2号)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关于鼓励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3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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