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吉财公告[2023]4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8-14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7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税款扣减限额标准在每户每年20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20%,即每户每年24000元;我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相关税款扣减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按国家授权的最高比例上浮50%,即每人每年9000元。
  特此公告。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