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医保规[2023]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0-16
实施时间: 2023-12-4
失效时间: 2028-12-3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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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为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生育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其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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