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22]2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2-8-1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7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的通知》(鲁政发〔2022〕12号)有关规定,现将出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其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照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