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23]1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3-10-23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关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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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消防救援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享受免税政策的装备列入《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见附件1)。该目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工业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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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 消防救援装备进口免税目录.pdf    
附件2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消防救援装备确认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