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税费扣减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沪财发[2023]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27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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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公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中的本市税费扣减标准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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