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财税法[2023]100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9-25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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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公告》所列第一条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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