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74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6-14
实施时间: 2023-6-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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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交通厅:
  现就杨和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设海原县大型货运无车承运平台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货运无车承运平台作为平台经济的一种形式,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国家对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2.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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